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舞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辩护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乙,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舞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刘某丙和不服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平刑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王培培出庭支持公诉,刘某丙和的委托代理人郝小伟,吕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占民、吕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与刘某丙和发生口角并厮打,吕某甲、吕某乙二人用脚在其身上乱跺,致刘某丙和轻伤。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吕某甲、吕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发生纯属偶然,属于意气用事,二被告人并没有事先预谋,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也存在很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D30**学号白色教练车经过舞钢市枣林镇赵庄小学门口时,与骑电瓶车在此接学生的刘某甲因过路发生争吵并撕扯,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丙和看见后与吕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刘某丙和倒地后被吕某甲、吕某乙二人用脚在其身上乱跺,致刘某丙和受伤住院。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和右桡骨远端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胫骨平台骨折伤及膝关节为轻伤一级。在诉讼过程中,刘某丙和与二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供述;并有被害人刘某丙和陈述;证人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刘某乙、张某证言;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062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甲、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吕某甲、吕某乙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审 判 员 王广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朝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君附相关法律法规详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