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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77号

陈天进与吴忠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天进,吴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陈天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忠杰,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天进与被执行人吴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吴忠杰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吴忠杰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吴忠杰在罗源县碧里乡牛坑村的自建楼房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部分房产,但无法进行拍卖、变卖;执行中暂时未发现吴忠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7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