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财保9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黄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郑某,女,汉族。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黄某、郑某名下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某商住大厦第商铺中的中间二层门面房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黄某、郑某名下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某商住大厦商铺中的中间二层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陈某提供担保的登记使用权人为靖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商住用地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树茂
审判员 畅 博
审判员 刘燕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