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骆飞。被执行人潘文天。
原告骆飞与被告潘文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飞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潘文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文天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文天于2016年6月30前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的,本案执行完毕,若未按时履行的,则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0000元,申请执行人骆飞未实现债权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戚婷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