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陈继良,长岭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闻明朝,1972年10页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良与被告闻明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也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继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退还原告陈继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