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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民督7号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古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2503民督7号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蒙自市民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文古,男,1969年3月22日生,农民,住蒙自市。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李文古签名捺印的《云南省农村合作联社借款借据》一份及《利息计算清单》一份,用以证实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元,利息7430.29元未偿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7430.29元,共计人民币8430.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文古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7430.29元,共计人民币8430.29元。本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文古负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艳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