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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攸县市场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望云东路35号。负责人王岁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攸县城关镇新城路。法定代表人,该贺晓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攸县市场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曼生

审判员  周一江

审判员  萧文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贺新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