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琴被执行人李建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鹿西商初字第006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建成(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1的存款人民币1023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任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