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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保96号

顾开红与柴成龙公民身份号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开红,柴成龙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保96号

申请执行人:顾开红

被执行人:柴成龙公民身份号码:52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1民初003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成龙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李韦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