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行初字第29号

李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伊川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某,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佳锋,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马     燕代

审 判员 :   于   泽   祥

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翟   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