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某,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佳锋,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马 燕代
审 判员 : 于 泽 祥
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翟 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