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高大鹏,男。被执行人高晓波,男。申请执行人高大鹏与被执行人高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大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大鹏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大鹏尚有本金3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运盐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