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24号原告无锡市科尔法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恒泰雅居1-905。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汉,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姜堰金盛源机械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工业集中区。负责人张明芳。
原告无锡市科尔法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法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姜堰金盛源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法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法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5元(此款已由科尔法公司预交),由科尔法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娄丛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