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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2061号

王永安、平顶山市燕河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河南省乐农种业有限公司、梁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安,平顶山市燕河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河南省乐农种业有限公司,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王永安,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平顶山市燕河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乐农种业有限公司。被告梁芳,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平顶山市燕河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南省乐农种业有限公司、梁芳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王永安、平顶山市燕河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