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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842号

宁雪峰与刘书贤、关连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雪峰,刘书贤,关连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42号

申请执行人:宁雪峰,男,1968年12月30日生,住大连市。

被执行人:刘书贤,女,1958年3月13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关连祥,男,1956年1月30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雪峰与被执行人刘书贤、关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书贤、关连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