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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79号

合孜尔诉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孜尔,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79号

原告:合孜尔,住伊宁县。

被告:龙轩驾校总校,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齐。

被告:龙轩驾校三中分校,住所地伊宁市。

负责人:周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孜尔诉被告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孜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索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