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79号
原告:合孜尔,住伊宁县。
被告:龙轩驾校总校,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齐。
被告:龙轩驾校三中分校,住所地伊宁市。
负责人:周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孜尔诉被告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孜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索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