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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533-1号

0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33-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炎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