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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审26号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与平顶山市新华区美沃门窗专营店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平顶山市新华区美沃门窗专营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段聚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彦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美沃门窗专营店。经营者金兰枝,该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工商处字[2015]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款及加处罚款(滞纳金)共540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因该案已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尚在行政诉讼程序为由,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余红军

审 判 员  孙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