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95-1号原告程平发,男。被告郑毅,男。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京九路42号新红辣椒酒店4楼。负责人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发诉被告郑毅、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冻结三被告共计50万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三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程平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郑毅、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程平发和案外人洪燕燕共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及××杂间(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彭行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