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738号罪犯张洪涛,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磐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涛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9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洪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0年5月,该犯等人为向沈阳世博园倒卖天然柞树绿化树,从中牟取经济利益,通过国营磐石市永宁林场工作站林政员董利奎等人说明此事,董利奎等人在未向领导请示及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该犯等人指定了挖掘地点。5月27日,该犯等人明知所选择柞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征得董利奎同意后挖掘柞树50株,价值75000元。
二、2010年5月份,该犯等人为挣运费,在明知所运输的11株柞树无林木运输许可证并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销赃,分别获得赃款23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涛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