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29号申请人刘锐锐。申请人申爱华。被申请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史军,董事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刘锐锐、申爱华与被申请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锐锐、申爱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申爱华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锐锐、申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孙元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