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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780号

张家口市奇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海山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奇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奇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东草市街15号楼7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2015)宣区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张家口市奇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张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800元及以后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有继续履行案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东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