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4号
原告:卫江海,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自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卓,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江海诉被告卫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卫江海承担。
审判员 李宝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