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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64号

原告卫江海诉被告卫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卫江海,卫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4号

原告:卫江海,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自军,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卓,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江海诉被告卫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卫江海承担。

审判员  李宝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