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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35号

傅善兴与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善兴,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旺,郑雅萍,舟山市华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傅善兴。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雅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志旺。被执行人郑雅萍。被执行人舟山市华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傅善兴与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旺、郑雅萍、舟山市华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6)浙0902执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本案申请人已受偿了350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