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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563号

涡阳县王牌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涡阳县王牌混泥土有限公司,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563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王牌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闸北路水泥构件厂内,

法定代表人:栗广岭,董事长。

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春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74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款(项目资本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涡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款(项目资本金2069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