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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778号

酒泉市吉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酒泉市吉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778号原告酒泉市吉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西大街5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29798-1。法定代表人李银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生齐,该公司合伙人股东。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贵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吉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吉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酒泉市吉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