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739号罪犯李晓伟,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11)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晓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白城市监狱于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
二0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树杰
代理
审判员 葛胜楠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