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8号罪犯宋荣,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9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至2028年3月22日止。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两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三十九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5年2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荣准予减刑十二个月(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经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何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亚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