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43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
负责人:丛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六一,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良锋。
被告:章纪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章良锋、章纪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4858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742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742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