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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445号

刘保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刘保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号。

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伟,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祥。委托人代理人:商智斌,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祥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伟,被上诉人刘保祥的委托代理人商智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孔祥波

代理

审判员  宋珊珊

代理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