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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711号

杨淑云与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淑云,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杨淑云,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邹招波,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金爱群,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淑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招波、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保字第0015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杨淑云所有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房屋予以查封及杨淑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淑云所有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杨淑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明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