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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69号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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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一案。执行标的1680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名下价值1680000万元的财产或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