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0号
申请人:韩梅,女,回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牟淑扬,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韩梅与被执行人牟淑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牟淑扬的银行存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牟淑扬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