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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90号

韩梅与牟淑扬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梅,牟淑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0号

申请人:韩梅,女,回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牟淑扬,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韩梅与被执行人牟淑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牟淑扬的银行存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牟淑扬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