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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财保2号

张树良、钱作清、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树良,钱作清,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郭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财保2号申请人张树良,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人钱作清,女,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申请人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杨旭东,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美军,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郭美军驾驶的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53**(蒙AE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申请人现已提供隋国臣、张桂云共同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树良、钱作清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美军驾驶的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53**(蒙AE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对申请人提供的隋国臣、张桂云共同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武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景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