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32号原告曲新明,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赵广兴,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王延伟,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新明与被告赵广兴、王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新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新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新明负担。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