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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32号

曲新明与赵广兴、王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新明,赵广兴,王延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32号原告曲新明,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赵广兴,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王延伟,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新明与被告赵广兴、王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新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新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新明负担。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