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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特7号

姚小霞诉杨风芹、林泽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小霞,杨风芹,林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7号申请人姚小霞,住白山市。申请人杨风芹,住白山市。申请人林泽,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姚小霞、杨风芹、林泽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姚小霞与林玉峰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林泽。二人于1994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2003年,姚小霞与林玉峰原来共有的一处平房回迁安置了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569**号,建筑面积69.80平方米的楼房。回迁的房屋面积中有2.75平方米为林玉峰所有。林玉峰父亲在其去世前已死亡,其母亲杨风芹。现申请人林泽要求继承其父亲林玉峰在上述房屋中2.75平方米的共有份额,申请人杨风芹同意。林泽继承后赠与给其母姚小霞,上述房屋由姚小霞所有。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曹玉廷、孙铭琴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569**号,建筑面积69.80平方米的房屋中林玉峰的2.75平方米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姚小霞所有。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569**号,建筑面积69.80平方米的房屋中林玉峰的2.75平方米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姚小霞所有。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