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7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怡景小区附近驶往仙居方向,行驶至S28台金高速公路往金华方向38公里+400米附近处时碰撞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停于快速车道,并在车上睡着。后于1时55分许被巡逻经过的高速交警唤醒查获。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红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金富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