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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613号

吴强与李小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强,李小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吴强。被执行人李小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青民一初字第3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小淑和黄文雄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27号楼a座a-801号房;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