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228号罪犯高银学,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8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四十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2013年3月、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三次被核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银学准予减刑十七个月(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经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艳
审 判 员 陈 红
代理
审判员 马亚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峤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