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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816号

梁雪明与鲁晓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雪明,鲁晓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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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梁雪明,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鲁晓璠,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梁雪明与被执行人鲁晓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鲁晓璠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雪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