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3财保3号

艾忠德与王正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忠德,王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财保3号

申请人:艾忠德,男,1964年9月26日生,户籍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现住滁州市文昌。

被

申请人:王正权,男,1963年4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艾忠德与被申请人王正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后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正权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正权其它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艾忠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正权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正权其它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