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财保3号
申请人:艾忠德,男,1964年9月26日生,户籍地滁州市南谯区沙河,现住滁州市文昌。
被
申请人:王正权,男,1963年4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艾忠德与被申请人王正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后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正权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正权其它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艾忠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正权银行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正权其它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