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民终216号

刁某某与尹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刁某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原审原告刁某某与原审被告尹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719号民事判决,刁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刁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刁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刁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刘婷娜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