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原审原告刁某某与原审被告尹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719号民事判决,刁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刁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刁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刁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逄春盛
审判员 刘婷娜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唐蓉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