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孟祥虎委托代理人侯秉永被告山东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委托代理人李金钢被告张克广委托代理人王廷珍被告临沂九州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祥被告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虎与被告山东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克广、临沂九州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孟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1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孟祥虎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友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咸瑞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