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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62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斌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62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法定代表人贺XX,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江,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培霞,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吴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吴斌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欧阳永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