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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27号

罪犯马宇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马宇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7号罪犯马宇飞,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沈和刑初字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宇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宇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

审判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