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27号罪犯马宇飞,男,1978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沈和刑初字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宇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宇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
审判员 周 彤
代理
审判员 李喜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