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82号
原告:李丽燕,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汇信商通信息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18号1001房。
法定代表人:陈炳壮。本院审理原告李丽燕诉被告汇信商通信息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丽燕以被告已将所欠工资给回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燕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丽燕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