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提字第1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淑梅,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红,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再审申请人孙淑梅因与被申请人张玉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张玉红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孙淑梅和张玉红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孙淑梅亦未在该协议书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
审判员 岳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