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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提字第150号

孙淑梅与张玉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淑梅,张玉红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提字第1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淑梅,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红,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再审申请人孙淑梅因与被申请人张玉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张玉红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孙淑梅和张玉红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孙淑梅亦未在该协议书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

审判员  岳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