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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4465号

刘明洲与李千芳、王明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明洲,李千芳,王明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465号原告刘明洲,男,1975年5月19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千芳,男,住平度市李园办事李家市。被告王明理,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成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