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465号原告刘明洲,男,1975年5月19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李千芳,男,住平度市李园办事李家市。被告王明理,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成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