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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5号

张野军与李孝平、蔺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野军,李孝平,蔺永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号

原告:张野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孝平,男,成年人,汉族,农民

被告:蔺永贤,女,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野军诉被告李孝平、蔺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野军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张野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书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