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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行初1号

贾建辉与栾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7-04-22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辉,栾川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6行初1号原告贾建辉,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志忠,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栾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盛草飞,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晓宇,栾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克武,栾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贾建辉不服被告栾川县公安局作出的栾公(城)强决字【2014】0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建辉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建辉承担。

审判长  侯占梅

审判员  常静然

审判员  杜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