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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54号

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高要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钟某醉酒后(经鉴定,钟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驾驶粤H×××××号小型轿车,在中山市石岐区安栏路胡桃里酒吧后面通道内停放该车时,碰撞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随后,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钟某抓获。归案后,钟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钟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钟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钟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与钟某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剑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黎姗姗梅卓键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